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
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
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境内企业没有资本资产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
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
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
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以上的股东,
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上市,事前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
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
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上市,事后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
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
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三,《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
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
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
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
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
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
且对保险公司
实现控制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
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保险公司。但
不得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核准。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的业务范围小于合并各方业务范围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的
六个月内将相关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
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和证券公司不同,证券公司必须业务分公司重组】
(三)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1、信托公司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信托公司须经银监会批准,未经其批准,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最低都是1亿元,保险公司是2亿元,财务公司经营
特殊行业是3亿元,大家都是
注册即实缴】
【相关链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
1,500万美元的外汇。【
财务公司500万美元】
【相关链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2004年)》
申请询价对象资格,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
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
4亿元,
最近12个月参与公开发行证券的
网下申购并获得配售的
次数不低于3次(以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为准)
3、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
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
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
信托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
A、信托公司
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且同业拆入余额
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融租赁公司可吸收股东(
除银行股东外)存款,发行金融债券;
财务公司可以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财务公司
还可以发债】
B、信托公司
不得以
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C、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
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
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
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PE不行】,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D、信托公司可以开展
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别人的自然不行】;
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等。
6、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