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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 第二节 金融机构(3)

蚂蚁考呗网     [ 2016-09-13 ]   点击次数: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国保监会对投资入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境内企业没有资本资产要求】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
(三)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上市,事前批准】
第十七条 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上市,事后批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第三,《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保险公司。但不得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准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的业务范围小于合并各方业务范围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将相关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不同,证券公司必须业务分公司重组
(三)信托投资公司
第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1、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设立信托公司须经银监会批准,未经其批准,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最低都是1亿元,保险公司是2亿元,财务公司经营特殊行业是3亿元,大家都是注册即实缴
【相关链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财务公司500万美元
【相关链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2004年)》
申请询价对象资格,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参与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下申购并获得配售次数不低于3次(以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为准)
 
3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信托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
A、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租赁公司可吸收股东(除银行股东外)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务公司可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财务公司还可以发债
B、信托公司不得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C、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PE不行】,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D、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5、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别人的自然不行】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等。
6、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公司的赔偿准备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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