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构成,银行账户、票据、银行卡的概念、分类,资金结算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分类、期限及利率,按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的分类(掌握)
(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资本的构成
1、商业银行
主要资产
准备金、收款过程中现金、同业存款、贴现、证券投资、贷款及其他资产。
2、商业银行
主要负债
(1)存款;
(2)同业拆借;
(3)向央行负债(再贴现和直接贷款)
(4)其他负债(回购协议、发行金融债券、结算过程中短期资金占用、国际货币市场借款【含大额定期存单、出售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及发行债券等】)
3、资本构成:
根据巴塞尔协议三,国内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
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
(一)商业银行
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
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金融机构表决权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拥有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计入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它证据表明商业银行实际控制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情况。
控制,是指一个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从另一个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
未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金融机构,虽然单个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占银行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该类金融机构总体风险足以对银行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
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银行集团的声誉造成
重大影响。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或对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
但被投资金融机构处于以下状态之一的,可不列入并表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布破产。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它突发事件的影响,
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资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
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两者构成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
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巴塞尔三仅要求4.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满足了最低资本、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
: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
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2、商业银行采用
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
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
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
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二)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
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
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
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五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
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