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不受第(四)、(六)项的限制。
十、保险公司
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
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
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
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
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
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
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60%,
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第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
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
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新三板不行,但在股权投资里面可以】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
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
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参见下面的法律补充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相关链接1】《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
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
10%;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
产品账户资产的100%;
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
80%。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
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
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
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
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按照下文进行了调整】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
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按照下文进行了调整】
(五)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
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
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六)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相关链接2】《关于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原文未有下文,但新闻报道均有】
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调整为投资行业龙头企业、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可达到10%;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调整为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
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的比例为10%,
但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所以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型基金上限可为10%;
【相关链接3】《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2009年)》
一、改进股票资产配置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特性和偿付能力状况,统一配置境内境外股票资产,合理确定股票投资规模和比例。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可以按照规定,正常开展股票投资,
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四个季度处于100%到150%之间的,应当调整股票投资策略,偿付能力充足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00%的,不得增加股票投资,并及时报告市场风险,采取有效应对和控制措施。
【相关链接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
一、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应当具备股票投资能力;
不具备股票投资能力的公司,
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专业管理机构,下同)进行投资。【
占单一股票30%,占自己10%】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将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纳入股票资产统一计算比例。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投资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
或者最近一年度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
最近一年度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上市公司
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
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
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创业板也不能投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2007年已经取消,根据上文进行了调整】;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否定可以投?】
(五)其上市公司
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
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
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
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
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
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
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
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保险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