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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三节 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9)

蚂蚁考呗网     [ 2016-09-13 ]   点击次数:

4、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5、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委托人可以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金融衍生产品仅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第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九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托管人或托管代理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超过10%的;
(二)两方被同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第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
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计划以债权、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2、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委托人投资于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有关投资比例的规定:
1、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
2、人寿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20%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项目总预算的5%
3、保险公司独立核算的产品账户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第八,《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债权投资计划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应当与资本状况相适应。专业管理机构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该债权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10%,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二)以债权投资计划协助关联公司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当事人发生他项交易;
(三)引入关联机构担任或变相担任债权投资计划的独立监督人;
(四)将不同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相互交易
(五)挪用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或者财产;
第九,《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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