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
完成改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以
县联社为单位;
政策性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
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
(2)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
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
城市商业银行,应以法人为单位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其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同业拆借。
(三)《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2014年)》
一、本通知所称的
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同业融资业务和
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
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三、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
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
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
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
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
转出。
六、
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
同业金融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
特定目的载体(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
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
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
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
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
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
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同业借款不是同业拆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
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
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
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
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六、
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
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熟悉项目融资的概念,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1、项目融资: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是一种以项目的未来收益和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资方式。
2、BOT: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来获得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的一种特殊的项目融资方式
3、项目融资与传统公司融资方式的区别:
(1)贷款对象不同
(2)筹资渠道不同
(3)追索性质不同
(4)还款来源不同
(5)担保结构不同
4、资产证券化
概念:将已经存在的信贷资产集中起来并重新分割成若干单位的证券,并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从而使此项资产在原持有者的资产负债表中消失;
特点: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结构性融资,表外融资,低成本的融资;
作用: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2、获得低成本融资;3、减少风险资产;4、便于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七、国际开发机构的人民币债券的相关规定(熟悉)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一)概念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下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
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二)审批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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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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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财政部 |
发行规模、资金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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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
发行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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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
对发债资金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及其结、售汇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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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及外债、外资管理部门 |
对发债所筹集资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
|
国务院 |
最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