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第十,《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
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
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
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
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
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内部转让自用性不动产,或者委托投资机构以所持有的不动产为基础资产,发起设立或者发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
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项目为主体,则可以】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
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
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六)
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对发债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一、
本通知所称产品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
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
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
第十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参见本节“九”之“(三)”。
熟悉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含证券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含证券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信托法要看
参见第二章第二节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参见《未在经济法、金融基础和投行业务实务中的法规标准》
五、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熟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历史沿革、特点、类型和作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银行间拆借利率的作用、形成机制和特点(掌握)
(一)同业拆借市场的概念、特点、类型和作用
1、概念
同业拆借,是指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
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包括:
(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2)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拆借备案系统;
(3)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
2、特点
(1)融通资金期限比较短,最长期限1年;
(2)参与的机构基本上是在央行开立存款账户,交易的主要是
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的多余资金;
(3)基本上是
信用拆借。
3、作用
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
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特点,银行间拆借利率的作用、形成机制和特点(掌握)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特点
(1)同业拆借市场运作体系基本确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同业拆借利率已成为金融市场、货币市场乃至全社会经济活动关注的重要指标;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短期资金管理的首选方式。
(2)同业拆借交易
必须在
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中进行
(3)同业拆借交易以
询价方式进行,
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同业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
(4)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a)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
拆入1年;
(b)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保险公司最长
拆入3个月;
(c)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 天。
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
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2、同业拆借市场限额
(一)政策性银行的不超过该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二)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不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
(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倍;
(四)外国银行分行不超过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七)证券公司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3、作用
使金融机构在不用保持大量超额准备金的前提下,满足存款支付及汇兑、清算的需要;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场所
4、形成机制和特点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采用报价制度,以拆借利率为基础,即参与银行每天对各个期限的拆借品种进行报价,
对报价进行加权平均处理后,公布各个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为SHIBOR利率。
(1)SHIBOR是一套新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与以往基于回购和成交价所形成的基准利率体系不同,它是以拆借利率为基础,根据多家大银行每日对各期限资金拆借品种的报价所形成的基准利率,在形成机制上,更接近国际货币市场普遍被作为基准利率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
(2)SHIBOR
由16个品种组成,每个交易日11点之前,各家机构上报各个品种的报价,再经过加权平均处理后,并于
11:30对外发布8个公布品种的价格
(3)推出SHIBOR,不仅能为短期债券、货币市场衍生产品(如利率互换、利率期权、利率期货等)等提供定价基准,未来还有望成为市场化利率的基础性指标,将促进货币政策调控方式加速市场化。
(4)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
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
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5)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
18家商业银行组成(
算数平均利率)。报价银行是
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
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5、市场准入
(1)
外资商业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