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核心资本充足率
不低于6%;
3、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4、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
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其发行人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二)
证券公司债券,应当公开发行,且具有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发行人除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
净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三)
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次级定期债券和公司债券,应当是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经中国保监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债券。
(四)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发行人除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新经审计的
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3、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二)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其担保符合下列条件:
1、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担保人资信不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担保财产,其价值不低于担保金额,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担保金额应当持续不低于债券待偿还本息总额。
(三)
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短期融资券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
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担保,不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发行方式或者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其中,簿记建档发行方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行前,发行人应当详细披露建档规则;
2、簿记建档应当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记场所;
3、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值守并维持秩序;现场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4、簿记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资料,不得泄露或者对外披露。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
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规定的信用级别。
本办法所称净资产,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披露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披露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跟踪评级报告。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5月31日,跟踪评级报告披露时间应当不晚于每年6月30日。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
中央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
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
有担保的企业(公司)债券,可以按照资产配置要求,
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
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
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
同一期单品种中央政府债券和准政府债券,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
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
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40%;投资
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
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同一保险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
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
合计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债券发行采取一次核准(备案或注册)、分期募集方式的,
其同一期是指该债券分期发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投资
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
不超过该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20%;投资
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
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净资产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
委托多个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的债券,其投资余额应当
合并计算,且不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非寿险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等独立账户或产品,其投资债券的余额,不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
不得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
已经持有上述债券的,不得继续增持并适时减持。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120%和150%之间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品种和比例。【对比投资股票标准,100%和150%的标准门槛】
【相关链接5】《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2013年)》
七、保险资金
已投资债券的评级机构不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增加投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评估相关风险,及时妥善处理。
八、保险资金投资其他信用类金融产品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1、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2、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
、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
3、股票、股票型基金、
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
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
2、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3、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