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
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
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
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
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四)
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
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
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
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
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
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
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
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
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商业银行对我国
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
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
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为100%。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商业银行因
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
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三)银行账户、票据、银行卡的概念、分类,资金结算的方式
1、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的主要结算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开户单位的
工资、资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支付及归还借款的款项转入,
不能支取现金,借款清偿后即应销户;
(3)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
临时存款账户中的异地工程、异地临时经营账户可以支取现金,支取现金的用途一是要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与基本账户取现用途一样);二是支取现金的用途要与异地工程和临时经营相关。如该工程的人工费、劳务费等均可支取现金,但是材料费就不行(因为不符合现金管理条例),再如与该工程无关的劳务费也不行(因为与本临时账户无关,当然银行也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4)专用存款账户: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销货款不得进入。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
不得支取现金。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
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其他账户开立实行备案制度。
2、票据:
银行汇票: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单位先发货后付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可用以申请贴现(同城或异地)
银行本票: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和转账,
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结算
3、银行卡
概念: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三类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分类: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单位卡和个人卡;磁条卡和芯片卡;金卡和普通卡;主卡和普通卡;信用卡和借记卡
4、资金结算的方式:
现金结算
非现金结算
(1)汇兑:异地汇划资金
(2)
托收承付: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
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委托收款:包括在同城范围内,收取水电、邮电和电话费等
(4)信用证:买方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证,在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
(四)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贷款分类、期限及利率,按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的分类
1、贷款分类:
按照发放贷款时银行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大小: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按照期限划分:
短期贷款:主要为6个月和1年两个期限档次,流动资金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技术发行贷款和房地产贷款
按照贷款发放时有无担保品: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票据贴现
按贷款风险程度: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类银行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
五级分类制度。
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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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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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
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基本能够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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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存在一些可能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存在潜在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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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 |
依靠借款人正常经营收入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缺陷明显、可能产生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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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 |
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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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
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基本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