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
资产证券化【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
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
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删除原8%最低要求】;
(二)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三)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
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
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30%;
(五)
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
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
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
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
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
适当调整。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1、设立财务公司的
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询价对象,则必须注册资本金3亿元;信托公司3亿元,询价是4亿元】。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
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信托是1,500万美元】
2、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
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
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
2年以上,
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
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
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
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
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
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
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5、业务范围:
a)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b)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不得从事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c)
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d)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分公司不得从事);
e)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f) 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g)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h) 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不能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投资者的存款】
i)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j) 从事
同业拆借(分公司不得从事);
k)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不得从事离岸业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之外】。
6、符合下列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a) 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b)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第7项业务要求),从事成员单位产品
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c) 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d) 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e) 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f)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符合上述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分公司不得从事):
a) 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b)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c)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d)
有价证券投资;
e) 成员单位产品的
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5亿元注册资本】
【相关链接】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2004年)
申请询价对象资格,财务公司
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
不低于3亿元【不做这个,才1亿元】,最近
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8、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金融租赁公司是具体资本充足率未明示】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
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相关链接】信托、金融租赁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区别
|
业务类别 |
信托 |
金融租赁 |
财务公司 |
消费金融 |
|
同业拆借 |
● |
● |
● |
● |
|
其他借款 |
- |
● |
●(委贷) |
● |
|
发行债券 |
- |
● |
● |
● |
|
存款业务 |
- |
●(非银行股东) |
●(成员) |
● |
|
证券投资 |
● |
●【新增】【固收】 |
●(批准) |
●【固收】 |
|
对外担保 |
● |
- |
●(成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