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2007年)》
设立财务公司,须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一年末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
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
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
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
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
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相关链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项的规定外,
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针对境内公司条款,已做适当修正】
2、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
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
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
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
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
或经营团队中
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期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最近2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
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
3年以上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入股财务公司除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监管当局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情况、合规情况、审慎经营情况出具的意见函和
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信用评级的报告】
(三)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资信良好,最近2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七)战略投资者为
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
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六)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
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
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
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
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
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
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
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
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
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
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
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
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
金融债券;
(五)
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七)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于200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2012年2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邮储银行38,000个网点已覆盖全国超过98%的县级区域,并可以从事商业银行的全部业务。
(八)信用合作组织
1、城市信用社的主要业务
吸收社员存款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2、农村信用社的业务
个人储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买卖政府债券。
3、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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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
股份制银行 |
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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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方式 |
自上而下控股 |
自下而上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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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目标 |
利润最大化 |
为社员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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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
一股一票,大股控权 |
一人一票,同等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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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方式 |
利润主要用于分红,积累量化到每一股 |
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