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额三分之一,非寿险公司外方资本不高于51%;寿险公司外方资本不高于50%。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资金不少于25%
熟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六、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熟悉)【2013年因和新《基金法》冲突,考纲已废除】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1、审批机构:银监会,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人行
2、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
“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3、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4、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5、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
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6、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和《基金法(2012年)》相冲突】
7、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
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商业银行
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
基金的托管人。
9、商业银行
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
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
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0、
商业银行与
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
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11、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七、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
1、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
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7)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设立
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一亿元人民币,设立
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
设立农村信用联合社注册资本三百万元人民币;村镇银行,在
县(区)域设立的,最低限额为
300万元人民币;在
乡(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
贷款公司在
县(市)及其以下设立最低限额为
50万元人民币;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
乡(镇)设立,最低限额为
30万元人民币;在
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均为
实缴注册资本。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
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相关链接】目前国内债市情况
国债由财政部、央票由人民银行发行外,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由发改委核准发行与监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由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与管理;
上市公司的公司债与可转债由证监会审批发行与监管;保险公司债权投资计划(一种私募债)由保监会备案发行与监管。
5、商业银行贷款,
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1)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百分之八;
(2)
贷款余额与
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百分之七十五;
(3)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
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对
同一借款人的
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
资本余额的
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6、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
借款人资信良好,
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7、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9、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
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
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1、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12、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
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
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13、任何
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
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
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4、商业银行以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八、银行业监管的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业务范围是核心内容。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金融机构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等事项都
应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