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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 第二节 金融机构(2)

蚂蚁考呗网     [ 2016-09-13 ]   点击次数:
中央银行的负债项目包括:
1、流通中货币
作为发行的银行,发行货币是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通过再贴现、再贷款、购买有价证券和收购黄金外汇投入市场,成为流通中货币,成为中央银行对公众的负债。
2、各项存款
包括政府和公共机构存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作为国家的银行,政府通常会赋予中央银行代理国库的职责,政府和公共机构存款由中央银行办理。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存款包括了商业银行缴存准备金和用于票据清算的活期存款。
3、其他负债
包括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负债或中央银行发行债券。
中央银行的资产项目包括:
1、贴现及放款
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者对商业银行提供资金融通,主要的方式包括再贴现和再贷款。还有财政部门的借款和在国外金融机构的资产。
2、各种证券
主要指中央银行的证券买卖。中央银行持有的证券一般都是信用等级比较高的政府证券。中央银行持有证券和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通过证券买卖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节。
3、黄金和外汇储备
黄金和外汇储备是稳定币值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间支付的重要储备。中央银行承担为国家管理黄金和外汇储备的责任,也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金运用。
4、其他资产
主要包括待收款项和固定资产
(二)基础货币的概念和运用,中央银行体制下货币创造的机制
1、基础货币订单概念和运用
参照本章上节内容。
2、中央银行体制下货币创造机制
基础货币的影响因素
(1)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债权规模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支持,主要是以票据再贴现和放款两种资产业务形式进行。再贴现和放款会导致商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增加,导致R增加,因此基础货币增加,使货币供给量得以多倍扩张。相反,如果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债权减少,就会使货币供应量大幅收缩。
(2)对财政的债权规模。中央银行对政府债权净额增加通常由两条渠道形成:一是直接认购政府债券;二是贷款给财政以弥补财政赤字。增加的财政金库存款是要支用的。一旦支用,就会形成商业银行存款的增加,从而也就使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相应增加。无论哪条渠道都意味着中央银行通过财政部门把基础货币注入了流通领域。
(3)外汇、黄金占款规模。由外汇、黄金等构成的储备资产,是中央银行通过注入基础货币来收购的。如果注入的货币是用于向企业或居民直接收购外汇黄金,或会使企业、居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增加,从而商业银行所持有的中央银行负债即存款准备金增加,或会使通货投放增加,无论哪种情况都会使基础货币增加。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性质、特征、构成类型和组织机构(掌握)

1、我国商业银行性质: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2、商业银行特征: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3、构成类型:国有独资、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
4、组织机构
(1)总分行制,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不得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极法人制的银行集团。
(2)分支机构设立的限制:人行批准;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总行按规定营运资金,总行拨付综合不超过其资本金的60%。【财务公司,下拨不超过50%】
(3)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
(4)授权授信制度,1998年,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
银行保持其流动性主要依靠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银行的库存现金,第二道防线是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放同业款项,第三道防线是银行所持有的短期有价证券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和信用合作组织等金融机构的概念、特征、分类和业务范围(掌握)

(一)政策性银行
由政府创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许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银行 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依靠国内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大政策性项目
中国进出银行 以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筹资 为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及出口信息保险和担保业务,办理进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担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主,同时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办理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二)保险公司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已经允许了】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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