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考呗网 > 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 > 考点精华 >

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24)

蚂蚁考呗网     [ 2018-04-17 ]   点击次数:
 
5.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事项 具体情形 处理程序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董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节余募资<100万元∨<该项目承诺投资的1%,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即可
用于非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包括补流)
董事会+股大+保、独、监(视同构成募投变更)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 董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即可
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 董事会+股大+保、独、监
【注1】上述表为深交所主板、中小板的规定,上交所、创业板规定略有不同。
 ①上交所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②上交所规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即可。
 ③上交所规定,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④上交所规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即可。
  除上述特殊标注不同之外,关于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的其他规定上交所与深交所相同。
【注2】创业板关于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的规定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做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超募资金使用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股大+保、独)
(2)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3)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4)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2/3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表示同意;(2/3董事会+股大+保、全独)
(2)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3)公司最近12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4)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注】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综上,对于超募资金的使用,重点掌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流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规定,注意以下几点:

项目 深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上交所
(1)程序 股大+保、独 股大+保、独 2/3董事会+股大+保、全独 董事会+股大+保、独、监
(2)超募用于永久补流和还贷的金额,每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3)公司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等
(三)发行监管问答——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证监会,2014年3月21日)的规定
问:发行人应如何加强对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
答:首发募集资金除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还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的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发行人应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的要求披露项目的建设情况、市场前景及相关风险等。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一般用途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披露募集资金用于上述一般用途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结合公司行业特点、现有规模及成长性、资金周转速度等合理确定相应规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结合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公司偿债风险控制目标等说明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负债结构合理性等。
  初审过程中,发行人需调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已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募集资金项目,但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募集资金的需求量,并可以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一般用途,但需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调整的原因。
评论责编::admin
广告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