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④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5)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信息,并如实回答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7)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承诺的规定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三)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1.关于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承诺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有何审核要求?
答:启动预案的触发条件必须明确,比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提出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措施可以是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减薪等;股价稳定措施应明确可预期,比如明确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资金金额。
2.关于提高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是否有数量、期限等标准要求?
答:发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东必须至少披露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的减持意向,减持意向应说明减持的价格预期、减持股数,不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减持”等语句敷衍。
(四)发行监管问答——落实首发承诺及老股转让规定
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部分相关承诺事项的若干问题解答。
1.关于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承诺如何把握?
答:《意见》规定了解禁后两年内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和特定情形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最低承诺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根据具体情形提出更高、更细的锁定要求。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股价稳定预案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预案应明确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具体情形和具体措施,确定出现相关情形时股价稳定措施何时启动,将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确市场预期。稳定股价措施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3.股份回购承诺有何具体要求?
答:招股说明书及有关申报文件应明确如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需回购股份情形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如何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以什么价格回购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
答: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材料应披露该等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将在满足何种条件时,以何种方式、价格在什么期限内进行减持;并承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要明确将承担何种责任和后果。
5.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中介机构各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是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必备内容,应按要求进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诺外,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等主体作出的其他承诺,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等的承诺等,也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保荐机构应对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发表核查意见。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进行持续督导的基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持续督导过程中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的督导措施
发行人上市后,保荐机构应严格依法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促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定期跟踪报告;发行人出现重大变故或事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披露临时报告。持续督导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撰写督导工作报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并就督导工作未尽事宜作出安排。持续督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追究保荐机构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履行向交易所作出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并督促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承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相关当事人制订整改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上交所规定,保荐人对做出股改承诺的相关股东进行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相关股东涉嫌违反股改承诺的,保荐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应参加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股东对承诺履行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相关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3.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情况;
4.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