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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19)

蚂蚁考呗网     [ 2018-04-17 ]   点击次数: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
1.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2.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①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1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①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独立董事、监事(备忘录2号,为确保独立董事、监事独立性,发挥监督作用,独立董事、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情形的。
【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独立董事、监事、外部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激励股权比例的限制
(1)总体限制:≤10%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国有:外加首次≤1%)。
(2)单个限制:≤1%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除外)。
【注】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4.标的股票来源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5.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情形(同“不得”的情形)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1)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禁止期间(股票期权也一样)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①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②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③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问题与解答》(2013年10月18日)
问: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可否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可否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
答:为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服务实体经济,上市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与股权激励计划不相互排斥。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及锁定期(备忘录1号)
  如为存量,即二级市场购人股票,不存在锁定期。如为增量,即定向发行,则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如下: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②自股票授予13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7.股票期权方式股权激励
(1)股票股权股权激励计划的禁止期间
  同限制性股票。
(2)行权价格的确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个交易日和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以一次授出,也可以分次授出
(5)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6)行权期间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②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8.审议程序
总体程序 具体操作
制定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表决 董事会审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可)
审议后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目的:强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证监会备案、并抄报交易所、证监局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体现公司自治)
证监会无异议期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目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顾问和市场监督作用)
独董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目的:让中小股东尽可能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
特别程序
股东大会召开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目的发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作用)
信息披露、
办理登记结算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目的:强化信息披露,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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