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总结】一致行动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A与B都是法人
①A控制B,A控制C,则A、B、C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②A与B共同控制C,则A、B、C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③A参股、重大影响B,则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
④A与B合伙、合作经营C,则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A与C、B与C不构成;
⑤A的董、监、高同时为B的董、监、高,则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比如A的董事同时在B担任监事。
(2)A是自然人,B是法人,且A与B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①A持有B≥30%的股份,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
②A系B的董事、监事或高管(三者有其一即可),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
③上述①与②情形中A的亲属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
(3)银行外的融资安排
A(非银行)为B取得股份提供融资安排,A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
(4)上市公司董、监、高与:
①其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自己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③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5)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员工,与其控制、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题3•(2015年9月)】甲公司拟收购乙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中,如无相反证据,属于甲公司一致行动人的有( )。
A.由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的丙公司
B.持有乙公司1%股份且为甲公司董事之弟的张某
C.持有甲公司20%股份且持有乙公司3%股份的王某
D.在甲公司中担任监事且持有乙公司2%股份的李某
E.持有甲公司30%股份且对甲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某公司
考呗答案:ABDE
考呗解析: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B,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E,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1)报告义务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2)禁售义务。
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3)锁定义务
①锁定12个月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申请有关规定。
②锁定6个月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4)协议收购中收购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义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1)一般规定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作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2)协议收购中的规定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4.被收购公司的义务
(1)要约收购中的义务
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协议收购中的义务
在协议收购的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5.被收购公司董、监、高及董事会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董、监、高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对于要约收购,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