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两种划分方法。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大致可去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银行独家行使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另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指责得多元监管体制。如
按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划分,又可分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确立了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架构的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模式。
五、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关于银行资本构成、资产风险权重的概念及计算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的相关规定(掌握)。新《巴塞尔协议》相对旧《巴塞尔协议》的继承与发展(了解)
(一)《巴塞尔协议一》
1、资本构成
(1)将资本分为
核心资本和
附属资本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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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
(1)实收资本;(包括非累积优先股)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记住一般准备归属附属资本,但其中呆账(一般呆账是附属,特殊呆账不是)、坏账不属附属资本】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股东权益;
(7)其他。 |
(1)资产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累积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如长期金融债券);
(7)公允价值变动
(8)其他。(一般准备、投资风险准备金、未公开准备金) |
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
(1)
购买外汇资本金支出;
(2)
不合并列账的银行和财务附属公司资本中的
投资;
(3)
在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4)呆账损失
尚未冲销部分。
(5)
商誉、净递延税收、资产减值准备缺口、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非自用房地产。
2、资本标准
资本占整个风险资产的最低标准是
8%,其中
核心资本最少为4%。附属资本成分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
100%,附属资本成分中的
长期次级债务不能超过
核心资本的
50%。此外,附属资本成分中的
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占
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在1.25%,特殊情况或临时可达2.0%,有潜在收益而未实现的证券形式的
资产重估储备需打55%的折扣【公允价值变动部分】。
3、风险资产权数:分四个部分:
A、风险资产权数为0%,包括:现金,对中央政府债券等
B、风险资产权数为0%、20%、50%(各国自定),包括:对国内政府公共部门(不含中央政府)的债权和由其提供担保的贷款;
C、20%: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托收现金
D、50%:完全由借款人使用或出租房屋为抵押贷款
E、100%: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债权、所有其他资产等。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相对旧《巴塞尔协议》的继承与发展。【新是指巴塞尔二】
1、对资本的监管方式从单
纯的资本金要求发展为
三管齐下(
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外部监管),市场约束(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
支柱之一:
最低资本金要求。新协议保留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但风险范畴有所拓展,
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同时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与1988年协议相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时,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将其转化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
支柱之二:
外部监管。目的是要通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便于正确判断风险,促使银行真正建立起依赖资本生存的机制。
支柱之三:
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要求银行不仅要披露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以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量信息,而且要披露定性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
2、风险权重计量标准更趋准确
3、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从简到烦的集中方法,供不同条件、不同情况下的银行选择适用,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在信用风险方面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标准法、内部评级法;
操作风险方面规定的计算方法为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三)《巴塞尔协议三》
1、资本要求
(1)
最低普通股要求。最低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
将由现行的2%严格调整到4.5%【中国调整到5%】。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即核心资本)也要求由4%调整到6%。
(2)
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在最低监管要求之上的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将应达到
2.5%。
(3)
建立反周期超额资本[1]。反周期超额资本,比率范围在
0%-2.5%的普通股或者是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的资本
(4)
运行期限规定。基于平行运行期测试结果,任何最终的调整都将在
2017年上半年被执行,并通过适当的方法和计算带入2018年1月起的最低资本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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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权益(扣减后) |
一级资本 |
总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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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 |
4.5 【现行2%】 |
6.0 【现行4%】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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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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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标准附加资本留存超额资本 |
7.0 |
8.5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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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周期超额资本范围*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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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渡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