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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代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基础)(13)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
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无论是否有合同约定汇率,均不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而是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这样,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相等,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期末调整或结算
会计期末,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期末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汇兑差额)。
外币账户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发生额按相应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2.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存货、预付账款、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如果其可变现净值以外币确定,则在确定存货的期末价值时,应先将可变现净值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存货成本进行比较。
(3)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再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记入当期损益。(这里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是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
 
【会计】
69、选择:以下计提资产减值不得转回的有:
A长期股权投资
B存货
C固定资产
D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ACD
存货、贷款、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资产)减值损失不可以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工具可以通过损益转回,权益性工具不得通过损失转回,价值上升的计入资产公积。
比较:
(1)    非流动资产(即本章约束的资产):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是,符合资产终止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予以转销,这些终止情形包括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
(2)    流动资产,包括存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若在后期间出现确有证据表明价值恢复,应将减值损失转回,计入当期损失。
(3)    特别记住:
A、存货、贷款、应收账款等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B、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损失不可以转回;
C、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流动资产):债券工具可以转回;权益性工具不得通过损失转回,价值上升的计入资产公积。
D、 持有至到期投资(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金融资产准则规定,而不是减值准则中规定【曾做错题】
 
【会计】
70、选择:以下事项产生暂时性差异的有:
A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有】
B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后续不会转回,属于永久差异】
C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有】
D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有】
ACD。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支出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后期转回,因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同理,业务招待费未抵扣的部分不得顺延,也是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该部分产生的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内容,记住以下几个:
(1)    可免税收入,如国债等。
(2)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4)    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损赠和赞助支出;
(5)    利息支出:会计上可在费用中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准扣减应税利润;
(6)    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上列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
(7)    业务招待费超额部分;
(8)    担保支出
(9)    研发费用资本化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项负债。通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一项负债。通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可以从利润总额中抵减的所得税费用,属于费用类科目。所得税费用是企业的一项费用,由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构成。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属于负债类科目。应交的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负债,是按税法的规定来计算的。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三个情形
Ø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Ø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由于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Ø  其他的情况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三个情形?
Ø  商誉的初始确认。——注意,是商誉的初始确认不计,而商誉的后续计量,如减值了产生差异,则是要计的。
Ø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Ø  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即,有能力有计划实现差异的“不转回”,就不计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注意
Ø  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Ø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上述比较,一个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因为有能力有计划使之不转回,一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有能力有计划使之转回)
Ø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Ø  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结转的,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可抵扣的亏损及税收抵减项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无期限
教育经费超支,可结转——结转无期限?
商誉
税法不认可商誉的价值,从税法角度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外情况: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认了商誉,并且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该商誉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的,该商誉在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产生税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比较偏的知识点,未理解)
 
【会计】
72、选择:某上市公司将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800万元出售,出售时“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分别为2000万元和400万元,该投资性房地产系自有房地产转换,转换时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200万元,求转让产生的收益。
转让产生的收益:处置收益+资本公积转出=2800-2400+200=600
转换时按公允价值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的,计入资本公积;低的,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产18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万元
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万元
处置时获得2800万元
借:银行存款28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800万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2400万元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0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400万元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4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成本40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成本200万元
转让产生的收益=2800-2400-400-200)【收入-成本】-400【转出的公允价值变动】=600
简要计算=处置收益+资本公积转出=2800-2400+200=600
 
累计转让产生的收益是:
方法一:分步计算,2800-(2400-400-200)-400+400=1000万元
方法二:简要计算:转换前原账面价值:2000-200万元=1800万元
处置收到的价款与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之差即处置损益:2800-1800=1000万元
另,要特别注意转换日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转换日的确定
1、 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转换日应当为租赁期开始日。
3、 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用于资本增值,转换日为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后确定用于资本增值的日期。
4、 特殊情况:对于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按唐宁轻2,为“空置建筑物”),如果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其自行建造或开发产品用于经营出租、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应视为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为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的日期。
——此时不按实际出租日了,直接在决议日由存货或固定资产计入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建筑物还未完工,即使董事会作出决议,那也得等到完工时再转入投资性房地产(若是自建自用房产,是由在建工程直接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吗?还是先结转为固定资产再转换?)。
注会教材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确定
转换日的确定关系到资产的确认时点和入账价值,因此非常重要。转换日是指房地产的用途发生改变、状态相应发生改变的日期。转换日的确定标准主要包括: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转换日是指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转换日为租赁期届满、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重新开发用于对外销售的日期。
(3)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转换日通常为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
(二)成本模式下的转换:
对应结转,不确认损益;涉及存货的,不确认减值准备(引自哪里?存货的减值准备也是要结转的呀,即完全按账面价值转);而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累计折旧或摊销是可以结转的;两个方向都是如此(固转投,投资转固均是)。即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间不可以结转,而非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间是可以结转的。——?
(三)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注意方向不同,处理不同):
1、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公允价值小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大的,计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谨慎性原则,增的价值不要计入当期损益了,但损失要计入。
 
【会计】
73、选择:经营租入某项房产,每年租金600万元,租期3年,头3个月免租金,则1年租金费用是多少?
免租期应确定租金费用
总租金=600(2+3/4)=1650万元
1年租金费用为=1650/3=550万元
 
书签1:税法部分还要认真复习,特别几个重点
税法
14、营业税考的是,哪些需要征营业税
A、 向外国公司转让知识产权
B、 境外保险机构投保境内企业企业的机器设备
C、 境内企业销售境外不动产
D、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
E、  向外国公司购买知识产权
BDE正确。
应交营业税的三个条件:境内;应税行为;行为有偿。
本题考的是境内的判断标准:A,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按接受方在境内;对应的E正确;B,保险属于提供劳务,提供或接受方一方在境内即可。C销售不动力,按不动产所在地;D转让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所在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接受方在境内
(3)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2.行为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但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除合资的外,不是企业而是管理机构),:(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4)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5)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不同)——以发包人名义经营则是发包人,否则则是承包人,而增值税则是,承包出去了,就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税率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是考生要记忆和掌握的内容。
营业税一共有9个税目,包括7个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3%和5%。还有一个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目 税率 注意问题
交通运输业 3%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此税目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此税目——干租则属于租赁业(大类为服务)按5%了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 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
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
金融保险业 5% 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邮电通信业 3% 注意邮政业务中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
注意电信业务里电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区分原则: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征营业税;非专业的机构搞偏门,则征增值税。
文化体育业 3%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目,应按“服务业——租赁”征税
娱乐业 5%~20% 包括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保龄球、台球、网吧、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业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5%~20%幅度内确定
服务业 5%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转让无形资产 5%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投资与被投资一方,只要有一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征
销售不动产 5% 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税法
15、重组是否需交所得税所得税:以子公司股权增资另一个公司,取得另一个公司80%股权。
题中取得对方80%的股权,超过75%,支付对价全部是股权,超过85%,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比例条件。
 
重组是否交所得税依据: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T57]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双十二规定】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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