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呗答案:BD
考呗解析:B、D均属于免予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情形。
3.免予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予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予发出要约;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注】增持的不超过2%股份的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4)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5)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6)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7)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注】相关投资者应在上述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作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上述第(2)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例题17•(2014年12月)】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
A.经政府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上升到35%
B.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D.控股股东已持有上市公司50%的股份,继续增持5%,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考呗答案:D
考呗解析:A,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予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B、C属于免予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例题18•(2015年5月)】以下属于可以免予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的有( )。
A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
B.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予发出要约
C.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D.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考呗答案:BCD
考呗解析:A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免予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四、协议收购
(一)协议收购的概念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为协议收购。
(二)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
1.过渡期安排
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
(1)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2)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3)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2.出让股份的控股股东的义务
(1)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3.管理层收购
指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间接收购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
(1)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