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次级债的相关规定由《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也可以私募方式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
次级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2.发行申请及批准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
(1)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的条件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③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④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⑤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私募方式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的条件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②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③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④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⑤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审查与批准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提示】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3.次级债券的发行
(1)信用评级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的客观、公正和及时1生承担责任。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可免予信用评级
(2)分期发行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3)承销团及承销方式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
(4)发行期限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次级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次级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时,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发行人如仍需发行次级债券,应另行申请。
(5)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的转让
次级债券私募发行时,发行人可以免予信用评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次级定期债务,经批准可比照私募发行的次级债券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4.登记、托管与兑付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次级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
5.信息披露
略。
【例题1(201505/201509)】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资本充足率为( )。
A.4%、6%、7%
B.5%、6%、8%
C.6%、8%、10%
D.4%、8%、6%
答案:B
解析:《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二)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1年10月6日,保监会令2011年第2号发布,2013年3月15日修订)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概念
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2.申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专项决议。
募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次级债募集出具法律意见书。
募集人可以聘请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次级债进行信用评级。
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为募集的次级债提供担保。
3.募集
募集人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次级债募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次级债募集工作,募集工作可以分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