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 | 具体规定 | ||
| 视为主业未变的情形 |
①自始同控 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
||
|
②业务相关 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b.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c.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d.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
|||
| 视为主业未变的情形 |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具体指标:被重组方/发行人(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
||
|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 被重组方/发行人 | 具体处理 | |
| [100%,∞) | 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 ||
| [50%,100%) | ①保荐机构和律师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 ||
| ②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 |||
| [20%,50%) |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
|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
提示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提示2: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条文: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
||
|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
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 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
| 不同重组方式的处理 |
①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 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
||
|
②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