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核秩序,现就预先披露等问题通知如下 |
| 1.提交预先披露材料时点 |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点要求提交用于预先披露的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承诺函(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等 |
| (1)保荐机构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预先披露材料 | |
| (2)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按要求回复反馈意见后,审核部门将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 |
| 1.提交预先披露材料时点 | (3)遇其他需更新预先披露材料情形的,审核部门可通知保荐机构提交用于更新的预先披露材料,保荐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预先披露材料提交至审核部门 |
| 中国证监会审核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按程序安排预先披露 | |
| 2.本通知发布前已提交… | 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提交首发申请但尚未通过发审会的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不再适用,不看) |
| 3.各责任主体 |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切实落实其诚信义务等事项,并在相关文件中披露 |
|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首发申请文件应符合《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 | |
| (3)在审企业及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通过发审会但尚未获核准的企业,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或会后事项材料时,一并补充提交相关文件 | |
| 4.审核工作 | 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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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后不提交材料、中止审查 ①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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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核工作 |
(2)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书面说明 ①保荐机构应在报送预先披露更新材料的同时报送发审会材料、招股说明书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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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审后及发审会前准备 ①审核部门在发行人预先披露更新后安排初审会 ②初审会结束后,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将需要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进一步说明的事项告知保荐机构,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提请发审会审议的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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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核工作 |
(4)发审会前无须修改材料、关注媒体报道情况 ①发审会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无须根据审核部门的意见修改已提交的发审会材料和预先披露材料。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文件的,在申请文件封卷材料中一并反映 ②发审会前,相关保荐机构应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并主动就媒体报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 |
| 4.审核工作 |
(5)恢复审查 ①中止审查项目申请恢复审查的,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②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③恢复审查时,根据其中止审查前已进入的审核环节,排在恢复审查通知之日该审核环节全部企业之后,并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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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终止审查 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预先披露材料和发审会材料,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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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疑问调阅 |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情况存在重大疑问的,将调阅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发现涉嫌违法违规重大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介入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