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 | 程度 |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中的信息披露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中的信息披露要求;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的区别 | 掌握 |
| 2.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操作规范及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掌握 |
| 3.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掌握招股说明书(意向书)及摘要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创业板招股说明书(意向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特殊行业招股文件的主要披露要求 | 熟悉 |
| 4.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披露要求 | 掌握 |
| 5.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备查文件的披露及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 掌握 |
| 6.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新规定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 | 掌握 |
| 第四章信息披露 | |
| 1.应当编制 |
(1)主板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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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板 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2014年新修订,原文与主板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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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低要求 |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
| 3.风险提示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条是创业板专有,主板无此要求) |
| 4.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披露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本条是创业板专有,主板无此要求,也是修订新增内容) |
| 5.披露相关人员的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的措施 |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 |
| (2)稳定股价预案 | |
| 5.披露相关人员的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及未履行的措施 | (3)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
| (5)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 |
| (本条是创业板专有,主板无此要求,也是修订新增内容) | |
| 6.招股书签章 | (1)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 (2)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 |
| (创业板增加及时性,也是修订新增内容) | |
| 7.招股书引用财务报表的有效期 | (1)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 |
| (2)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 |
| 8.招股书的有效期 |
(1)主板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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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板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创业板本次修订后内容,修订前与主板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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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预先披露 | |
| 5—1主板规定 |
(1)预先披露时间 ①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 ②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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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董、监、高保证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监、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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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正式文件,不得含有价格信息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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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创业板规定 |
(1)预先披露时间 ①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②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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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董、监、高保证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创业板新增“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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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含有价格信息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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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先披露负责人 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创业板独有,也是修订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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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主板发行前招股书摘要的披露和创业板发行前招股书全文披露 | |
| 主板发行前招股书摘要的披露 | (1)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
| (2)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 |
| (3)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 |
| 创业板发行前招股书全文披露 | (1)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 |
| (2)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 |
| (3)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创业板多出应在自己网站披露) | |
| (4)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 |
| 11.中介机构相关文件 |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 |
| (1)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 |
| (2)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 |
| 12.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的要求 | (1)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 |
| (2)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 |
| 创业板未专门提及此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