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与金融相关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职责(熟悉)
(一)世界贸易组织(WTO)与金融相关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
基本原则
1、无歧视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透明度原则
5、贸易自由化原则
6、市场准入原则
7、互惠原则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运行机制
(1)加入和退出机制
根据《建立WTO协定》,
WTO成员可以是主权国家,也可以是作为国际组织的欧共体以及独立的对外商业关系地区(单独关税区),如香港和澳门等。
(2)决策机制
在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中,有全体一致表决制;简单多数表决制;特定多数表决制;突出大国地位的多数表决制(如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加权表决制(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加权式的特定多数表决制(如欧盟理事会)以及协商一致方式等。
在WTO中,除争端解决机制的决策(采取“否定协商一致”)外,其决策体现了下列特点: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相结合,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也就是说,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WTO各机构的决策均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即便是需要投票的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采取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实践中经常使用的非正式决策方式
投票表决方式等正式方式在多边争端解决实践中常常被架空,非正式决策方式在WTO决策实践中倒是频频亮相。
之所以谓之“非正式”,是因为这种方式并非包括《建立WTO协定》在内的众多WTO协议的明文规定,非正式方式完全是在决策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
般而言,非正式方式指的就是所谓的“绿屋会议”(Green Room,又称“休息室会议”)——经过选择的少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排除大多数的WTO其他成员)聚集在一起讨论相关议题,形成议案,然后提交部长大会讨论和谈判,最后达成“协商一致”。
(3)谈判机制
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是WTO的职能之一。根据GATT/WTO实践,谈判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关税谈判、新贸易障碍的谈判、新成员加入谈判、多边贸易谈判(贸易回合)。上述谈判类型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交叉、甚至同步进行。其中,多边贸易谈判范围最广、成果最多、影响最大、其核心是“互惠”。
多边贸易谈判方式:
A、产品对产品(GATT前五轮回合)
B、划一削减方式(GATT肯尼迪回合)
C、瑞士公式(东京回合)
D、部门对部门、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
多边贸易谈判利弊:“互惠”谈判是在自由贸易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间进行平衡的一个可行的方法。另一方面,多边贸易谈判是商业外交的典型表现形式,集中反映了国际贸易关系的政治色彩。互惠谈判既是构筑自由贸易大厦的砂石,也可能是自由贸易前途上绊脚石。
(4)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特点: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是WTO的重要运行机制之一。它是一种在国别基础上对WTO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全面审议的专门监督程序。其目的是促使WTO成员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WTO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平稳运行。
(1)从作用上看,TPRM是一项保障透明度原则的制度
(2)从性质上看,TPRM是WTO的一项监督机制
(3)从审议标准上看,TPRM的审议主要适用经济标准
(4)从效力上看,TPRM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从方式上看,TPRM是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的国别式、定期、轮流审议
程序:按照《建立WTO协定》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规定,审议是在国别基础上进行的。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都要服从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的定期审议。一般首先由WTO秘书处与本年度受审议成员协商,做出时间安排。一旦某成员接受了第一次审议后,正常情况下,其后对该成员的审议将按照相对固定的频率来进行。
TPRB对成员的审议在两个报告的基础上进行,一是由受审议成员所作的“政策陈述”,又被称为“政府报告”,一是由秘书处准备的报告,常被简称为“秘书处报告”。两个报告完成后,TPRB即召开审议会议,对这两个报告进行审议,所有有兴趣的其他成员都可以参加讨论。
政府报告和秘书处报告连同审议会议的备忘录及会议主席所作的总结性评论,在审议会议后即予出版,并提交部长大会,部长大会将予以注意。
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G段要求WTO总干事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对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情况进行综述。
作用:
(1)为WTO审议对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
(2)接受审议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加成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
(3)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 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WTO成员的义务。
针对中国的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以中国在世界贸易所占份额的排名,对中国的例行的贸易政策审议应该是4年一次。另外,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8条,
在我国加入后前10年,WTO还将对我国进行过渡性贸易政策审议,其中前8年每年一次,第10年进行最后一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