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募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募集人如需募集次级债,应当另行申请。
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东和所有股东的控制方累计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20%。(募集人分期发行次级债的,应当合并作为一次次级债适用前述规定。)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4.管理和偿还
募集人可以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次级债的登记、托管机构,并可委托其代为兑付本息。
募集人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
募集人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
募集人可以对次级债设定赎回权,赎回时间应当设定在次级债募集5年后。
次级债合同中不得规定债权人具有次级债回售权。
次级债根据合同提前赎回的,必须确保赎回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除依据上述设定的赎回权外,募集人不得提前赎回次级债。
5.信息披露
略。
三、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的相关规定由《央行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1号)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一)概念
《央行规范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行为》所称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具有以下特征的债券:
1.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一)发行方式
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发行人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应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其经营情况以及近3年按监管部门要求计算的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
(二)信用评级
混合资本债券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均应进行信用评级。在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混合资本债券进行跟踪评级,每年发布一次跟踪评级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次跟踪评级信息。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提供跟踪评级报告。
(三)信息披露
混合资本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季度披露财务信息。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