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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4章第1.2节(4)

蚂蚁考呗网     [ 2017-10-08 ]   点击次数:

  ①承销商在分得包销的国债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一个自营账户作为托管账户,将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记账式国债全部托管于该账户中。
  ②证券交易所为每一承销商确定当期国债各自的承销代码,以便于场内挂牌。
  ③在此后发行期中的任何交易时间内,承销商按自己的意愿确定挂牌卖出国债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分销。
  ④投资者在买入债券时,可免缴佣金,证券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机构收取买卖国债的经手费用。买卖成交后,客户认购的国债自动过户至客户的账户内,并完成国债的认购登记手续。客户的认购款通过证券交易所锁定,于当日划入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账户中,资金回收安全、迅速。
  ⑤发行结束后,承销商在规定的缴款日前如期将发行款一次性划人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账户内,托管账户中分销的国债余额转为由承销商持有。
  ⑥财政部在收到承销商缴纳的发行款后,将国债发行手续费拨付至各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场外分销的程序如下:
  ①在发行期内,承销商也可以在场外确定分销商或客户,并在当期国债的上市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
  ②证券交易所根据承销商的要求,将原先注册在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的国债依据承销商指定的数量过户至分销商或客户的账户内,完成债券的认购登记手续。
  ③国债认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在场外协商确定。
(2)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的分销
  ①在债券分销期间,承销人应按照债券发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债券分销手续,并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分销认购协议。分销认购人应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并已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②由承销人根据与分销认购人签订协议所确定的分销价格和数量,填制债券发行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加盖预留印章、填写分销密押后传真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将原件寄至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收到分销过户指令一览表传真件,审核密押和印章无误后,根据一览表中的过户指令办理分销过户。
  ③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利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的交易过户攻晴旨,办理承销商与分销认购人之间的分销债券过户。过户后,承销商和分销认购人可以从联网终端输出“非交易过户通知单”,过户原因注明为“分销过户”。
  ④在发行过程中,承销人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如发生超卖,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将不予办理过户,并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发行人。
(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由具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的机构承销。
  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每年确定一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资格,各类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均有资格申请加入凭证式国债承销团。
  财政部一般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分配承销数额。
  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
  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由于凭证式国债采用“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凭证中除了注明投资者身份外,还须注明购买日期、期限、发行利率等内容。
  从2002年第2期开始,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改为1个月,发行款的上划采取一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一次拨付。
  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
  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三、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4年4月25日,财库[2014]41号)
  略。
(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
1.概念
  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2.期限
  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3.偿还主体
  第五条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4.信用评级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发行利率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6.投资者范围
  第十六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7.登记结算及上市交易场所
  第十八条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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