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上海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康烨称,对于证券公司,相关法规加大了对证券业务活动的监管,一方面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另一方面压实了承销商的核查责任。同时,进一步厘清了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另外,还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规定在发行人信披违法时,保荐人、承销证券公司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证券服务机构,相关法规统一对除投资咨询机构以外的服务机构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同时加强事后的违法责任追究。其中,对于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除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十倍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作者:21资管研究院研究员/唐曜华、卢先兵;实习生/赵阳、梁佳璐、万倩倩
统筹:21高级研究员/卢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