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陆续推出2020年法学专刊、高校学报(法学文章)及社科类综合刊(法学文章)月度目录盘点。核心范围参考CLSCI、CSSCI(含扩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评价标准。已推送 。本期推送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共18家期刊2020年第4期法学要目。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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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
1.“互联网+”背景下快递新业态规制的法律框架
作者:尹少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与快递行业的结合,在催生快递新业态的同时,也给政府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具体规制中,表现出规制理念不明确、规制依据不足、规制主体与对象不确定、规制方式滞后和规制内容不聚焦等问题,亟需构建起快递新业态规制的法律框架。规制理念上,要在严格规制与放松规制中寻找平衡,正确理解包容审慎规制理念;规制依据上,注意现有立法的援引与专门立法的出台;规制主体上,重视规制者的确定与被规制者的明晰;规制方式上,构建符合快递新业态需要的多元规制方式;规制内容上,把握新业态规制的重点方向,聚焦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快递新业态;即时配送;法律规制
2.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之法理反思与证成
作者:钱继磊(齐鲁工业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个人信息权是否以及为何成为新兴权利这一命题的学理讨论与理论证成,首先,需要讨论个人信息与权利之间相勾连的逻辑及其背后的学理,亦即个人信息进入到权利的正当性问题;其次,需要阐明个人信息权何以成为新兴权利判断标准、个人信息权作为权利的新兴性特征、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之利益内容的特殊性,以及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之意志导向的特殊性;最后,还需从作为新兴权利的个人信息权的学理证成与限定、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构造,以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的独特性等几个层面,就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的证成作进一步的法理阐释。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新兴权利;法理反思;法理证成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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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_大数据及信息安全专题研究】
1.论人工智能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作者:祝高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的个人数据和信息支撑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运行,个人信息在当下的重要性和具有的价值已不言而喻。个人信息的识别要素包括“可识别性”和”可固定性”,人工智能领域的个人信息在此基础上呈现出不同形式,包括被“智能物”收集的个人信息和被智能系统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而人工智能在不同情形中侵犯个人信息,其侵权主体在现行法律的规定下难以判定。“智造时代”,人工智能严重威胁着个人信息的安全。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到来的同时,更应当对人工智能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工智能;智能物;智能系统;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
2.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研究
作者: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及对违反个人资料立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