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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0年第4期法学要目汇编(二)(最新发布)(12)

蚂蚁考呗网     [ 2021-03-05 ]   点击次数:

  内容提要:在实践中为防止办案人员过高或者过低地把握逮捕条件而导致逮捕措施的异化,必须设置清楚准确、具有可操作性的逮捕证明标准。从整个刑事诉讼证明体系来看,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低于起诉和定罪的证明标准,高于立案的证明标准,体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递进性、层次性。我国逮捕证明标准总体上应当达到证据“清楚可信”的标准,即有关案件相关事实和被逮捕人情况的证据要清晰并且证据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使决定逮捕的检察官相信被逮捕人达到法定的逮捕条件。是否适用逮捕措施需要明确的证明标准,逮捕三要件基于不同特点也需有各自的证明标准,将中立的裁判者做出决定时达到的内心确信引入证明标准中,从而清楚地表述出三要件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证明标准;社会危险性

  【青年论坛】

  6.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嬗变

  作者:章安邦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权面临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革命成果的重大刺激和影响。中国的司法权理论在人工智能时代亟需建构新的理想图景。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人工智能将相关关系的思维方式引入裁判决策,通过大数据库实现“同案同判”,并导致司法权从被动行使到主动出场。在司法的公正价值与效率追求上,人工智能的应用将带来司法成本的锐减、司法效率的指数级提升、司法公正的重新审视以及裁判主体的智能化建构。在司法的制度规制与技术约束上,信息技术的硬约束将代替司法制度的软规范,可以运用区块链技术升级证人保护制度以及尝试建构审前风险评估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权;相关关系;司法效率;硬约束

  《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0年第4期法学要目汇编(二)(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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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刑法法益】

  1.法益与社会危害性之关系辩证

  作者:王钢(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益概念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实证主义的法益概念未能揭示犯罪的本质,不宜采纳。从前实定的法益概念出发,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故应基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法益进行定义。将法益界定为社会利益、文化价值、道德秩序或宪法价值的见解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关系说均不能妥当阐释“社会危害”的内涵。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社会危害性是指社会系统的失效,而刑法的任务正是在于通过保护法益维持社会系统的存续。与此相应,法益应当是指社会共同生活的必要外在条件。社会危害性理论有助于实现法益概念的刑事政策机能,但无法替代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法益;利益说;状态说;社会系统理论

  2.法益与犯罪客体的体系性比较

  作者: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益和犯罪客体在各自的理论与规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益概念具有较大的流变性,犯罪客体概念相对稳定。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与包容性。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侵犯法益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属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从特定方面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学界对法益机能之类型和范畴均存在较大分歧,但对犯罪客体的某些机能存在共识。犯罪客体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不能驱逐出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法益与犯罪客体不能相互替代。法益理论中国化的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化解本土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忌简单的理论移植。

  关键词:法益;犯罪客体;犯罪论体系;规范体系;犯罪构成要件

  3.法益概念的刑事政策机能之批判

  作者:叶良芳;武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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