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在对甲公司2×1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关注到甲公司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具体情况如下:(1)甲公司2×14年1月1日开始进行某项新技术的研发,截至2×14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研究支出300万元,开发支出200万元。在编制2×14年度财务报表时,甲公司考虑到相关技术尚不成熟,能否带来经济利益尚不确定,将全部研究和开发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2×15年12月31日,相关技术的开发取得重大突破,管理层判断其未来能够带来远高于研发成本的经济利益流入,且甲公司有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支持其最终完成该项目。甲公司将本年发生的原计入管理费用的研发支出100万元全部转入“开发支出”项目,并对2×14年已费用化的研究和开发支出进行了追溯调整,相关会计处理如下(会计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 管理费用 100 (2)2×14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款170万元,并于当日取得乙公司转账支付的1170万元。销售合同中还约定:2×15年6月30日甲公司按1100万元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回购该批商品,商品一直由甲公司保管,乙公司不承担商品实物灭失或损失的风险。在编制2×14年财务报表时,甲公司将上述交易作为一般的产品销售处理,确认了销售收入1000万元,并结转销售成本600万元。2×15年6月30日,甲公司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1100万元和增值税款187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重新审阅相关合同,认为该交易实质上是抵押借款,上年度不应作为销售处理,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4年营业收入) 1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 借:库存商品 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4年营业成本) 6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财务费用 1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3)甲公司2×14年度因合同纠纷被起诉。在编制2×14年度财务报表时,该诉讼案件尚未判决,甲公司根据法律顾问的意见,按最可能发生的赔偿金额100万元确认了预计负债。2×15年7月,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原告150万元。甲公司决定接受判决,不再上诉。据此,甲公司相关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贷:预计负债 50 (4)甲公司某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系2×12年6月30日购入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1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2年,预计净残值为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15年6月,市场出现更先进的替代资产,管理层重新评估了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预计其剩余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仍为零(折旧方法不予调整)。甲公司2×15年的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3.33 管理费用 133.33 贷:累计折旧 216.66 其他资料:不考虑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影响,以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的会计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正确的事项,编制有关的更正分录。 2.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华盛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华盛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于2015年3月31日经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5年4月10日完成。2015年2月26日注册会计师对华盛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对2014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有疑问。 (1)9月30日,华盛公司以无形资产换入新联公司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并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华盛公司换出无形资产的原值为1800万元,累计摊销为900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00万元,华盛公司为换出无形资产确认增值税60万元。华盛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为换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10万元及补价200万元。华盛公司对其会计处理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成本 1210 累计摊销 900 贷:无形资产 1800 营业外收入 4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银行存款 210 该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年末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华盛公司期末对其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并确认了递延所得税。 (2)华盛公司2013年1月1日起向其2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3万份股票期权,该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5元。根据协议约定,华盛公司管理人员自授予日起每年年末可行使1万份股票期权,华盛公司2013年和2014年均未有人员离职,并预期将来也不存在管理人员离职现象。由于股价因素影响,上述管理人员在2013年及2014年均暂未行使股票期权。华盛公司据此在2013年年末和2014年年末分别确认管理费用3000万元。假定税法规定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在股票实际行权时可税前扣除。 (3)华盛公司于2014年4月与兴发公司达成一项债务重组协议,双方约定,兴发公司以其一项无形资产来抵偿所欠华盛公司购货款500万元,华盛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已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兴发公司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380万元,公允价值450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超过200万元,则需支付华盛公司债务补偿款20万元。华盛公司预计兴发公司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很可能超过200万元,据此华盛公司对该项交易处理如下: 借:无形资产 450 其他应收款 20 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500 营业外收入 70 (4)华盛公司2014年12月31日库存A配件100件,每套配件的账面成本为12万元,12月31日尚未被生产领用,市场价格为每件10万元。该批配件可用于加工100件甲产品,将每套配件加工成甲产品尚需投入18万元。甲产品2014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件28.7万元。至2014年年末华盛公司已经与东大公司签订20件甲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约定每件销售价款为35.7万元。销售每件甲产品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3.7万元。华盛公司期末针对上述事项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360贷:存货跌价准备360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