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7)小企业授信尽职要求。商业银行制定的小企业授信政策应体现小企业经营规律、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特点,并实行差别化授信管理。银行应创新小企业授信业务,完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入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对小微企业的小额授信,客户经理可把客户生产经营货款回笼情况、缴纳各种税费情况、诚信记录等反映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的基本信息作为授信与否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授信品种的风险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审查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客户可实行授信激励政策,逐步提高授信金额、延长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优惠条件。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小企业授信后管理监测制度,结合授信偿还方式,实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
(二)信用风险计量
信用风险计量是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关键环节,经历了从专家判断法、信用评分模型到违约概率模型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IRB)来计量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并据此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有力地推动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和计量技术的发展。
违约是一个离散型变量。对手或者违约或者不违约,违约用违约概率来度量。违约暴露是指对手在违约时资产的经济价值或市值,也被称为信用暴露(CE)。违约损失率是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部分。例如,如果违约造成的回收率仅有30%,那么违约损失为违约暴露的70%。
1.违约
违约的定义是《巴塞尔协议Ⅱ》内部评级法的最重要定义,是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信用风险参数的基础。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当下列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债务人即被视为违约:
(1)债务人对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
(2)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银行的债务”:
①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②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
③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
④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作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①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②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③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
⑤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⑥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银行债务。
⑦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银行应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级进行检查,评估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对关联债务人实行交叉违约认定,取决于关联债务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和一体化程度。
2.违约概率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一年时间内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在《巴塞尔协议Ⅱ》中,违约概率被具体定义为借款人内部评级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高者。计算违约概率的1年期限与财务报表周期以及内部评级的最短时间完全一致,使监管当局在推行内部评级法时保持更高的一致性,而基于贷款期限就无法做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