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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保荐代表人考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第一部分)(5)

蚂蚁考呗网     [ 2016-10-04 ]   点击次数:


8、股东甲拟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由股东甲制定公司章程
B、股东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但是本题没有说明甲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法人还可以再设】
C、年度结束后需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其财务报告【强制审计制度】

D股东甲不能证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A、C、D

解析:一、《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公司应由股东甲制定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应当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样;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没有指明股东甲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因此得出“股东甲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在第165条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相比较,可以看出对一人有限责任实行的是强制性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讲,更为严格,只要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便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条件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我国1993年《公司法》从公司社团性出发,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5人以上。对设立一人公司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态度:原则禁止法人、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破例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因其唯一股东是国家,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是一人公司,而其设立主体又严格限制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外国投资者也可依《外资企业法》在中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实生活中,常有投资者为规避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之规定而寻找名义股东,此即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使得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公司、显名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不断,法律关系紊乱。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而使一人公司得以浮出水面,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均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一人公司。其没有股东会,基于唯一股东行使权利,从而公司法有关多元化股东之间的权利制约与平衡的机制无法适用,基于零内耗,经营方式与组织方式都可以因此更为灵活,或许这就是一人公司的最大优势、最强大之竞争力,一人公司的运营良好,将会极大的推动公司的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公司法》一方面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另一方面又对其严加限制,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9、股份公司的下列资料,股东可以查阅的是:
A、股东名册

B、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C、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D、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

E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债券存根】

AB
解析:一、《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以上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权是公司权利体系的核心内容,然而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导致股东权无法真正实现,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律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然而,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应给予适当的限制,如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权。

三、比较上述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归纳如下:(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置备于本公司,有限公司不需要。究其原因,个人理解,股份公司是公众公司,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应从严监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置备于本公司便于监管层随时了解公司的情况;(二)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都不能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只能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究其原因,个人理解,一是董事会在行使决策权、董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有一定的权利边界,股东无权跨越此边界,要求董事会、董事会将其行为全部公开,二是担心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泄露商业机密;(三)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为了防止该权利滥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股份公司股东无此权利。究其原因,个人理解,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泄露商业机密,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且设立了严格的程序,风险相对较少,但此权利对股份公司股东放开则风险很难控制,同时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的知情权比有限公司股东更容易得到保障;(四)有限公司股东有查阅和复制权,股份公司股东只有查阅权,无复制权。

 

10、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0万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有9名董事,监事会设有5名监事,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是:
A、2名监事提议召开时【监事会提议才可以,或者三名监事提议召开】

B、4名董事辞职,公司只有5名董事时【不足三分之二,需要】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该股东连续持有股份超过90天)【超过10%才可以】
D、持有公司股份10%的股东请求时(该股东于股东大会召开前2周内购入股份)【请求召集可以】

E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2500万元【达到了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需要】

B、DE

解析:一、《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A选项,公司共有5名监事,2名监事提议召开时,如其他3名监事反对,无法形成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故不对;对B选项,4名董事辞职,公司只有5名董事时,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名,故应召开股东大会。在此要注意,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人数最少为5名,应拿5名董事和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中最高者与公司现有董事比较;对C、D选项,应满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的条件,故C不对,D对。(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对股东持有股份的期限没有限制,对股东持有股份的期限有限制的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连续九十日以上持股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时,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股的限制。同时要注意,对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无持股期限的限制);对E选项,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2500万元,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为2000万元,应召开股东大会。在此要注意,不要拿未弥补的亏损和注册资本比较
三、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规定和股份公司不同。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个人归纳一下,有几点要注意:(一)对股份公司,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况外,章程可以规定其他情形;对有限公司,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公司章程不能规定其他情形;(二)股份公司规定了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无此规定。究其原因,个人理解,股份公司是公众公司,法律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予以了特别保护;(三)股份公司规定了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无此规定。究其原因,个人理解,有限公司一般人数不多,规模较小,有的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四)股份公司规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限公司规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时。究其原因,个人理解,一个原因应是股份公司董事会形成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方式可以由章程规定。至于为什么有限公司规定是三分之一而不是别的比例,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五)对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应注意现行公司法和旧公司法规定的不同。现行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提起,而旧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为四分之一,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现行公司法规定只有监事会才能够提议召开股东会,如公司没有设立监事会,才可由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而旧公司法规定单个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11、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是:
A、股权激励计划

B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普通决议】
C、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D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发行公司债券【普通决议即可】

A、C

解析:一、《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且>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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