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体要求 |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
(2)五独立 |
①资产独立 |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
a.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
b.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
②人员独立 |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
a.发行人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高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b.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③财务独立 |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
a.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
b.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
④机构独立 |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
⑤业务独立 |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3)其他 |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
创业板规定: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