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十八条) |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 ①可章程约定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 |
| ②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 | ②可约定公司有税后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
|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 ③可章程约定,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
|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④章程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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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情形(符合情 形之一的) |
A.累计3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
| B.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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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起点 |
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
| 恢复终点 | A.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
| B.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
| 限制解除的情形 |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
|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 |
| B.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减少注册资本) | |
|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
| D.发行优先股 | |
| 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限制解除的表决程序(2/3+2/3) |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