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0年12月31日,银河证券作为管理人,或同时作为管理人和投资者,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6,902,753,754.12元(2019年12月31日:人民币5,193,127,817.44元)。
(2)结构化主体合并范围发生变动的说明
本集团管理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是否将结构化主体或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是否合并相关结构化主体需要综合评估以下因素: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活动及可变回报、本集团拥有的权力及权益、取得的投资和管理费收入,以及这些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何种情景下能被替换。本年由于以上因素变动,导致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发生变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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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银河水星高收益债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稳盈1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金汇慧通股基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新常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新常态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证券跃升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一期集合资金信托(华润信托)、银河期货商品FOF一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16只资产管理计划由于清算退出不再纳入合并范围。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1-0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分别负责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相关审计服务及审阅服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
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58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
安永华明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4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2.0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53亿元。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4.82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次。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