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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则 |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口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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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口诀】谁受益 谁纳税 |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 | |
| 2、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 | ||
| 3、产权出典的:承典人 | ||
|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 代管人or使用人 | |
| 5、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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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使用人 【注意】使用人是“纳税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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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
1、城市 |
房屋 【注意】 1、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 (1)出售前:不征 (2)出售前已使用、出租、出借:征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 (eg.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 |
| 2、县城 | ||
| 3、建制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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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矿区 【注意】不包括农村 【对比】城镇土地使用税 |
|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应纳税额计算 |
| 1、从价计征 | 房产余值 | 1.2% | 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2、从租计征 | 房产租金 | 12% or 4% | 租金收入×12% or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