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从业人员应履行反洗钱义务,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本人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变现买卖股票。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二节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

一、我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概况(★★)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1(一)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豫、公平公正、文明规范(二)目标和基本要求
银行应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主动承担消费者教育工作,有效引导和培育消费者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公平对待消费者,加强消费者投诉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文明规范服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对待消费者;热情友好服务,营造和谐服务环境;客观披露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保护客户信息,依法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维护经营秩序,依法保障存款安全;
忠实履行合约,保障消费者获得相应质量的服务;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开展消费者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三)制度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人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1)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2)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