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绿色金融(★★)
(一)节能减排
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中国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授信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原则上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授信。
密切关注授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和环保合规情况,加强与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沟通,对其公布和认定的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业,除了与改善节能减排有关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
对得到国家和地方财税等政策性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表彰、推荐、鼓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
实施有差别的地区信贷政策,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在同等条件下,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授信支持;对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区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单的地区,要从严控制授信。
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
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二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对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应实行名单式管理。进入名单的授信企业包括被国家和地方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控的企业,银行业机构自主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授信企业。
在信贷产品的风险定价时应充分考虑授信企业和项目与耗能、污染有关的授信风险,按照风险与收益相称的原则.合理确定节能减排授信定价。在确定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和分配经济资本时,应充分考虑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的企业和项目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影响。
密切关注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关闭落后产能对授信企业和项目偿还能力的影响,密切关注节能减排政策变化和节能减排标准提高对授信企业和项目的现金流的影响,加强敏感性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做出及时调整。
(二)提高能效
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
(1)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
(2)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3)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
(4)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能效项目是指通过优化设计、更新用能设备和系统、加强能源回收利用等方式,以节省一次、二次能源为目的的能源节约项目,具备以下特征:
(1)包括锅炉(窑炉)、电机系统、绿色照明等,涉及各类节能低碳专业技术,且技术创新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