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及内容广,参与主体多:包括节能技术有偿使用、节能设备和产品生产与销售、节能金融服务等多个方面,涉及众多市场参与者.包括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金融机构等。
(3)市场潜力大,兼具经济、环境、社会效益:能源稀缺性日益凸显,价格长期呈上升趋势,能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能效提高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环境社会效益突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以下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1)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重要产品升级换代的重点能效项目。(2)符合国家规划的重点节能工程或列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的能效项目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效益突出、信用良好、能源管理体系健全的“万家企业”中的节能技改工程等。
(3)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新建节能建筑,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新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和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改造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集中性供热、供冷系统节能改造、节能运行管理项目、获得绿色建材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符合国家能效技术规范和绿色评价标准的新建码头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等。
(4)符合国家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要求的重点节能工程或试点示范项目,符合船
舶能效技术规范和二氧化碳排放限值的新建船舶,列入低碳交通运输“千家企业”的节能项目等。
(5)符合国家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规划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室内外半导体照明应用项目等。
(6)获得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7)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行业规划的重点能效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能效信贷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审查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能效项目、节能服务合同等信息及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借款人及能效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核,包括所需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
(2)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能效项目所在地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3)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资格、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或列入负面清单、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设计、实施和运营保障能力、技术团队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数量和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4)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设计目标、建设期限、投资总额、资金到位情况、经济效益测算、开工情况、工程进度等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了解未开工项目施工条件的具备情况,了解已建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合同执行、节能效益结算等情况。
(5)调查用能单位经营情况,包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发展状况及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财务状况、财务管理体系、节能效益支付能力、不良信用记录、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历史能耗记录等。
(6)审查节能服务合同中会对借款人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包括项目的操作模式、验收标准、期限及工期延误责任、基准能耗量、节能量计算与测量、节能效益计算与分配方法、付款条件、违约及争议处理等。审查借款人在节能服务合同项下的收款权利及权利转让或质押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存在对项目履约、付款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
(7)对于项目收益部分来源于碳资产交易或排放权交易的.应重点关注当地交易平台和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跟踪资产交易价格,合理评估权益价值。
(三)绿色信贷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国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