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券公司短融:不超过91天;
6、集合债券:3-6年;集合票据:1-3年
6、企业债:没有明确时间要求(一般一年以上)
(2)分期发行公司债券的期限规定
公司债分期发行,首期发行后,多长时间内发行完毕【】
A、自首期之后12个月内
B、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
D、自首期发行后24个月内
E、自首期发行后18个月内
答案:C
解析:《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这里指的是核准之日起24个月】。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3)债券利息费用的计算
A公司2011年1月1日发行债券面值为5000万元,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利率6%,实际利率5%,发行价格每张105元,其中发行费用50万元,则2012年应计入的利息费用为【】?
A、260
B、258
答案:B
解析:数量=5000/100=50万
【(50*105-50)*(1+5%)-50*100*6%】*5%=258
注意: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的发行费用都要冲减期初摊余成本,然后每年的期末摊余成本计算公式=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债券面值*票面利率
当年计入利息费用的金额=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4)影响债券价值的因素
会引起溢价平息债券价值下降的【】
A、非公开发行再融资【价值无影响】
B、同风险债券市场利率下降【价值上升】
C、缩短期限结构【溢价发行的,期限越长,折现现值越大】
D、每年付息改为每半年付息【年实际收益率提高了】
答案:C
解析:A选项对债券价值没有影响;市场利率一般与债券价值反向变动,故B不选;
其他条件相同,对于溢价发行的债券,期限越长,债券价值越大。折价相反。
为什么会溢价发行,因为发行人的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所以期限越长,现值越大,价值会越高,折价相反。
(5)公司债
目前可以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有【】
A、主板公司
B、创业板公司
C、中小板公司
D、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公司
答案:ACD【目前答案是这样,没找到不允许创业板发公司债的文件】
解析:《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两个规定都是2007年发布的,那会还没有创业板】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答记者问: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启动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工作,针对市场各方面关心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1、问: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有何意义?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处于成长早期,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中国证监会正充分借鉴主板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经验,研究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建立适应创业板公司特点的科学、便捷、高效的再融资机制,形成创业板市场完善的规则体系。
在有关再融资规则出台前,启动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工作,主要的考虑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先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适应其持续融资需求,有利于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规范发展,进一步支持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多渠道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此外,创业板公司普遍存在“轻资产”、资产负债率偏低等特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在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公司良性发展。
2、问:创业板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已经较多,为何还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答:在创业板市场设立初期,投资者预期积极,参与热情较高,出现了新股发行市盈率大幅走高的情况,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行时机和发行定价权交还市场,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的约束力持续加强,有效地抑制了定价的随意性,创业板初期发行市盈率高企的状况得到大幅修正。2011年以来,创业板发行市盈率呈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第4季度,创业板平均发行市盈率为90.56倍,2011年前3个季度平均发行市盈率分别为66.90倍、44.18倍和39.91倍,最低为18.12倍。伴随着创业板新股定价理性回归,募集资金较多的情况也有所改变,部分公司出现了资金募集不足的现象。目前,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制度体系。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创业板市场融资制度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市场的融资制度体系。二是有利于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需求。创业板公司属于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不少企业具备较新的技术和业务模式,据了解,有的创业板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一些公司由于扩大投资规模、同行业公司兼并收购和市场竞争压力等各方面的因素,存在着较为现实的需求。三是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在首发环节的融资预期。允许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为创业板公司持续融资开辟了渠道,这有利于引导创业板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均衡使用多种资本市场工具,抑制在首次公开发行时“一次募足”的冲动。
3、问: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是什么?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公告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执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的规定。该办法于2007年8月14日发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目前阶段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对象数量、发行方式等方面参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10名。
创业板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执行证监会令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