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资产,如生产设备均应进入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独立。
辅助资产可以留在大股东手中,但要求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采供销体系均在放在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业务(采供销体系)完整独立。
A,商标是非常重要的资产,要纳入发行体系。免费使用也不正确
BCF,环保设备(环保非常重要)、主要生产设备、原材料采购(或加工)不能放在大股东手中,不正确。
DE,环保设备、绿化业务、办公场所为辅助资产,可留在大股东手中,但应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好像近几期保代培训讲到办公场所也不要留在大股东手中,是否有这个要求?2011年第二期保代培训“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上述案例被否决。”
保代笔记
(三)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的法定决策程序,是否已经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2、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3、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4、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须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许多案例中,商标所有权归控股股东,由上市公司使用,广告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控股股东搭顺风车,还收取商标使用费用,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对于这种方式可以把商标完全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免费让上市公司使用。】【但品牌保护防止流失的理由可以不整改,但是使用费应体现公平原则,防止有操纵利润的嫌疑】
5、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计划。【某上市公司b的控股股东旗下有一个公司a,该上市公司b募集资金后投资项目后,导致上市公司b与a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如果上市公司有方案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一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证监会也认可。】【一个观点,最好是上市公司无偿租用大股东的?那么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不是就有虚构的成分,观点可参照适用IPO。】
【投行专业】-IPO
以下构成发行障碍的有:
A、 工会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份5%【不能直接持有发行人】
B、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签订协议,无偿使用控股股东的发明专利
C、 发行人为解决工会持股问题,将工会的股份转让给其他3个股份公司,该3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和原发行人其他股东的人数加起来超过200人
D、 发行人的股东之一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50人,发行人其他股东为190人。
E、
F、 职工持股会是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
【BCD】
网友回答:
感觉是ABC都构成障碍。4如果合伙股东不是为明显规避200人限制的,可以作为1个股东。所以这个选项就不明确了,因为无法判断是否明显规避。
另一回答:
A.不构成。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文《关于工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会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委员会的设立和活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这里仅对上市公司股东而言,法协字[2002]第115号也只是限制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这种情况未明确。
B.构成障碍。保代培训明确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供应和销售渠道等只要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必须进入上市公司”,若无偿使用使得发行人业绩真实性值得考量。
C.构成障碍。
D.不确定。不晓得怎么理解“明显规避”,假设企业原有两名股东,其中一个为50人的合伙企业,后来又增加了190名股东,然后改制,那这合伙企业是否算是“明显规避”呢?
E.可以
职工持股的:
明确不可以的:
Ø IPO:(1)直接股东不可以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2)实际控制人不能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作
Ø 再融资:直接股东不可以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
明确可以的:
Ø IPO、再融资:其子公司的股东是职工持股会、工会的,可以
未明确的:
Ø IPO:间接股东(但不是实际控制人),甚至是控股股东有一个小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
——根据内部要求(未明确出文):非控股股东(第二股东亦可)的股东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是可以的,但有许多条件。
——根据长江润发案例,控股股东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需要清理。
Ø 再融资:实际控制人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间接股东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
法协字[2002]第115号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发行人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审核要求
第一、IPO发行人的股东超过200人的,除城商行和当年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外,应清理至200人以内再行申报。发行部人员曾多次在不同的非公开场合表示,CSRC不鼓励将股东人数缩减至200以内的清理。换言之,亦不禁止。
第二、对于IPO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若这个其他股东的最终实际权益持有人或受益人超过200个时,符合如下条件的,该股东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申请:
1.该股东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较小,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
2.该股东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3.该股东及其董监高与发行人的董监高没有关联关系;
4.该股东的股东中没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员工;
5.该股东的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是在2006年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以前形成的,且在2006年以后不存在公开发行或(注:后面应该是“变相公开发行”?)
6.该股东股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履行了有关法律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7.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不属于故意规避证券法对非法公开发行相关规定;
8.该股东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能对该公司股份形成的合法性和未来不存在潜在纠纷出具确认意见;
9.保荐人和律师能对该股东是否符合前述①~⑧项条件明确发表意见。
赵旭:依据长江润发首发上市披露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二股东沙钢集团均存在工会持股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均将其工会持股予以清理,但却未清理二股东沙钢集团中存在的工会持股并已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2009年6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确认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持股相关事项的复函(苏政办函[2009]78号)》,确认沙钢集团与润发机械控股股东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均属张家港当地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沙钢集团工会持股不构成变相公开发行。润发机械股东构成和沙钢集团工会间接持有润发机械股份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投行专业】-IPO
主板发行条件
大概意思是某公司07-09年,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1300万、1000万、1100万(具体数字记不准了),又给了每年非经常性损益影响的数字,判断该公司是否符合中小板上市条件。
中小板,应保证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合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记得给出的扣非后达到3000万元,但扣非前295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为负)。
网友疑问:这道题是涉及计算净利润时,是用每年最低的,还是两种方法计算合计数,取最低的。具体应该用哪种算法,我自己没搞清楚。
应该合计后再取低的吧,而不是每年取低的再相加(这样相加的有些是扣非前,有些又是扣非后,不伦不类。)
【应该是分别按照各自口径加总,然后比较低的,但判断连续盈利的时候需要看各年的】
【投行专业】-IPO
1、主营业务三年没有发生变更:四个公司,算出来四种情况,问各公司情况。关键是时间点,例如(容易错)
A、 2010年1月收购,问超过100%,2011年4月申报;
B、 超过100%的,需要把被重组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B正确。
A,收购超过100%,是需要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不是12个月。
B,只要是合并,不管比例是多少,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是合并,若三项指标达到或超过20%,需要编制三年一期备考利润表。
另,计算相关指标时,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存在相关交易的,应扣除。
而非同一控制的,存在相关交易的,不扣除。——保代培训
连续计算:同一控制下收购与非同一控制下收购比较
三个指标:资产总额、收入、利润总额
|
指标范围 |
同一控制下合并 |
非同一控制(主板) |
非同一控制(创业板) |
|
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
非相关行业(比行业相关高一层次要求) |
|
超过100% |
一个会计年度 |
36个月 |
36个月 |
24个月 |
|
50-100%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
24个月 |
|
20-50% |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
一个会计年度 |
24个月 |
一个会计年度 |
|
小于20% |
未规定 |
无影响 |
无影响 |
披露 |
|
备注 |
存在交易的要扣除 |
存在交易的不扣除 |
保代培训:主板:非同一控制下重组的相关问题。三个测试指标:重组前一年末的资产总额、重组前一年的收入总额、重组前一年的利润总额。具体分为两类:
(3) 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相同、相似产品或者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的企业或资产:
i. 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100%,运营36个月
ii. 三个测试指标在50-100%之间,运营24个月
iii. 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1个会计年度
iv. 三个测试指标均小于20%,不受影响。
(4) 发行人收购非同一控制下非相关行业企业或资产,CSRC担心发行人捆绑上市,后续管理困难
:[T30]
i. 三个测试指标任何一个超过50%,运营36个月
ii. 三个测试指标在20-50%之间,运营24个月
iii. 三个测试指标小于20%,不受影响
创业板公司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认定问题,三个测试指标:(1)资产总额;(2)收入总额;(3)利润总额。
(4) 三个测试指标<20%,披露
(5) 三个测试指标20-50%,运营一个会计年度
(6) 三个测试指标>50%,运营24个月
解释3号文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
文件[T31] 。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
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T32] 。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六、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
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
[U33] 在编制发行人
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U34] 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T35]
投行专业-IPO
丈夫、妻子、女儿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妻子把其一般股权转让给了女儿,女儿和妻子均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问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
从实质上判断,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依据?【实际控制人应该是一家】
26、选择: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丈夫、妻子、儿子2年前分别持有40%、40%、20%,1年后妻子转让给儿子20%?
投行专业-IPO
4、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更的适用意见
(下午)下列情形的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有:
a 某人与妻子各持有40%,女儿持有20%,妻子将20%转让给女儿,妻、女均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是否构成障碍
b 某公司国有独资,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xx%,经省国资委批准,将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看是否无偿,批复层级】
c 甲乙丙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三方共同控制,(细节不清楚了)股份持有份额最高者转让部分股权后,持股份额排名第二【看变动后是否还是共同控制】
d工会为最大持股人,1年前转让给3家股东【变动】
e???
A,不视为变更。保代培训上好像有提到过?实际控制人为某人,其妻子和女儿没有参与经营,则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其股权转让后也没有影响到控制权地位。若妻子、女儿分别将其股权转让给外人,则形成股权40%、40%、20%的局面,若外人不放弃股权表决,参与经营,则实际控制人发生化(某人——无实际控制人)。
B,视为变更。国有股权变动不视变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条件:
(1) 无偿划转
(2) 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直属国有与地方国有间无偿划转也可,但要国务院国资委批。地方国有与地方国有不符合)
(3) 整体性调整
(4) 部级单位批复——国务院国资委、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但省国资委批复(厅级)还不够
(5) 不存在同业竞争
(6) 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
(7) 对发行人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题中是省国资委(厅级)批准的,级别不够,不符合条件。
记得考试时没有考虑到省国资委级别不够的情形,但考虑到了没有写整体性调整前提。还是觉得这一前提不用太强调,题目中未给,并不能否定项选项(所以当时未选此项)
C,视为变更?共同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化,且变化前后不属于同一控制人的,视为变更。题设中第一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后变为第二大股东,则原第二大股东自然变为了第一大股东,原第一大股东与原第二大股东应不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若是,则不当然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变更),字面理解适用1号文,应是实际控制人变更。但这种情况下,共同控制人的三人甲乙丙并没有变(只是顺序变为了乙甲丙),是否可以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适用1号意见:共同控制,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T36]
D,工会不能成为股东,是要求清理的,因为工会持股期间应视为控制人是工会且不规范,清理后是新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正确?
投行专业-IPO
7、职工持股会、工会任股东,有一个干扰项忘掉了,难选的是这个
明确不可以的:
Ø IPO:(1)直接股东不可以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2)实际控制人不能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
Ø 再融资:直接股东不可以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
明确可以的:
Ø IPO、再融资:其子公司的股东是职工持股会、工会的,可以
未明确的:
Ø IPO:间接股东(但不是实际控制人),甚至是控股股东有一个小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
——根据内部要求(未明确出文):非控股股东(第二股东亦可)的股东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是可以的,但有许多条件。
——根据长江润发案例,控股股东有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需要清理。
Ø 再融资:实际控制人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间接股东是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
法协字[2002]第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五日
投行专业-IPO
某拟上市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是上市公司,其有4000名股东,是否构成障碍?
根据2010年保代培训的要求,拟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上市公司,不再是绝对的障碍,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如果控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相当于分拆上市了】
股东是定向募集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也是可以的,只有定向募集不存在重大程序问题。
保代笔记:
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T37] ——这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上市的要求。连上市公司的子公司都可以上,那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更可以上了。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发行人的业务;
(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净利润小于上市公司50%、净资产小于上市公司30%、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持有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