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法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由居民推选产生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4)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
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5)候选人要由居民提名产生其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有条件的社区要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
(6)要严格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
(7)要以省为单位统一届期。
(8)在撤村建居的地方,凡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选举时座适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能适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2.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居民会议是其重要载体。
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既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加,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小组会议
3.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第九章必考考点
(一)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与类型
1、社会工作督导的四种对象:
-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
-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初级社会工作者
-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习的社会工作专业学生
-社会服务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
2、社会工作督导的类型:师徒式督导、训练式督导、管理式督导、咨询式督导
(二)社会工作督导的内容
(三)社会工作督导的方式及其技巧
(四)社会工作督导的过程及其技巧
1、社工督导的一般过程:
1)督导前
2)开展期
3)工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