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第六章必考考点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人民调解的原则包括:
(1)依法调节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3)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1.信访事项的提出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擦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信访事项的受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信访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信访事项涉及夏季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3.信访事项的办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适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内提出复核意见。
4.信访事项的督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一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二、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第六章必考考点
(一)小组工作的类型
(二)四大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
(三)小组工作的过程
(四)小组讨论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