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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最新发布)(24)

蚂蚁考呗网     [ 2020-06-14 ]   点击次数:

在收到交易所上述通报批评决定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通报,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坚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询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公开网站,了解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获取商晓红 2020 年 4 月 24 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关于公司相关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取得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就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及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近五年,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董事商晓红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董事商晓红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已整改,整改效果良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12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牛海舟梁化彬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6月 12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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