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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路钢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最新发布)(21)

蚂蚁考呗网     [ 2020-06-14 ]   点击次数:

9 2017.6.16 (长)市监罚字[2017]5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六)项 30,000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鸿路餐饮

10 2017.5.22 长环罚字[2017]2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40,000 长丰县环境保护局 鸿泉混凝土

11 2017.4.12 合环(新)罚字[2017]3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20,000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安徽鸿纬翔宇

12 2017.2.22 (长)安监管职罚字[2017]第 0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71 条第 4项 80,000 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鸿翔建材

13 2016.12.6 团环罚字[2016]9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120,000 团风县环境保护局 湖北鸿路

(二)整改措施

1、安全生产方面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相关不合规情形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加员工安全施工培训次数,增强员工特别是一线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要求员工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处理。

2、环境保护方面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对相关不合规情形进行了整改,完善环保手续;同时,公司定期开展环保检查,不断提升全公司的环保作业意识。

3、纳税申报方面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补申报;同时,公司规范纳税申报管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错误。

4、电梯设备安全

发行人及时缴纳了罚款,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按照规定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

二、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6 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原则上应当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A、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金额较小;B、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C、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二)上述违法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1、2019 年 8 月 2 日,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0 日,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形,该公司对施工现场已进行整改,并主动缴纳罚款。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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