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7 年 4 月 12 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鸿纬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6 月 11 日,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证明:公司已通过环保验收,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2、2017 年 2 月 22 日,长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71 条第 4 项的规定,对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4 月 15 日,长丰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13、2016 年 12 月 6 日,团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期钢结构项目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 年 3 月,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出具证明: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凭证;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关于所受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后续整改情况及相应整改措施;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有关政府部门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经营出具的证明;取得发行人就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积极整改并处理完毕,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问题 7、请申请人披露近五年申请人及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近五年发行人及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况
近五年,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近五年发行人及董事、高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
近五年,除下述情形外,发行人、董事、高管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董事商晓红因敏感期买卖股票被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2020 年 4 月 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董事商晓红下发《关于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经查明,商晓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路钢构”)2019 年年度报告的原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28 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鸿路钢构申请将年报披露日期延至 2020 年 4 月 28 日。商晓红作为鸿路钢构董事,于2020 年 3 月 4 日、3 月 5 日合计减持鸿路钢构股票 400,800 股,减持金额合计6,498,518 元。商晓红的上述股票减持行为距原预约年度报告公告日不满三十日,构成敏感期买卖股票。
商晓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8.14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商晓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商晓红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