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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管理考点讲义:第七章银行风险管理(4)

蚂蚁考呗网     [ 2017-03-30 ]   点击次数:

    3.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信贷集中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对客户、行业、区域和资产组合实行授信限额管理。
    具体到每一个客户,授信限额是商业银行在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银行自身的损失承受能力范围以内所愿意并允许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只有当客户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的损失时,商业银行才有可能接受客户的申请,向客户提供授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层面的授信限额是银行管理层面的资本限额的具体落实。
    (1)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避10%。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通常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①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LM=f(CCR)其中,MBC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是指所有者权益;LM是指杠杆系数;CCR是
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②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
(CMLQ)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分配给各个业务部门的经济资本,再继续分配至该部门所承办的不同地区、行业的不同的金融产品,直到每一个授信客户。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一个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
    (2)集团客户授信限额管理。2003年10月中国银监会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7月修订)。该指引规定,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①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②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③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问接控制的;④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该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在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不应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5%。
    该指引明确,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②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③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授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①国家风险限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国别风险实行限额管理,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国别合理设定覆盖表内外项目的国别风险限额。有重大国别风险暴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在总限额下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分类限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国别风险限额监测、超限报告和审批程序,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以获得批准或采取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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