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区域风险限额管理。区域风险限额管理与国家风险限额管理有所不同。国外银行一般不对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区域设置区域风险限额,而只是对较大的跨国区域,如亚
太区、东亚区、东欧等设置信用风险暴露的额度框架。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4)组合限额管理。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
①单一的交易对象;
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④某一区域;
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⑥某一类产品;
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
⑨同一类授信安排;⑩同一类抵押担保;⑥相同的授信期限。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
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4.贷款测算
商业银行应了解客户和了解其业务,合理评估借款人的实际需求,按需求发放贷款,在确定贷款额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要求贷款的具体用途、借款人提出的信贷要求是否符合其业务需求、贷款资金是否会用于支持借款人的主营业务等。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X(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X(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
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即: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
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5.期限管理
商业银行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至少半年一次还本付息,鼓励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商业银行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期限。
商业银行要科学考量中长期贷款的现金流、行业、项目类别、地区、项目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建设期、达产期、还贷期和总贷款期限,不得利用宽限期变相延长总贷款期限。完善现有项目融资业务、固定资产贷款等内部管理办法,将中长期贷款期限管理作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合理制订还款计划,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