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某项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例如,企业发行的期权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而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为此,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对于利率上下限期权,或由一项发行的期权和一项购入的期权组成的期权,其实质相当于企业发行一项期权的(即企业收取了净期权费),不能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
2.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通常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但被套期风险为外汇风险时,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可以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确定)承诺的套期工具;又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作为规避外汇风险的套期工具。
3.无论是衍生工具还是某些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其作为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就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既非企业的金融资产也非金融负债,因而也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4.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只有涉及报告主体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含符合条件的衍生工具或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才能作为套期工具。这里所指报告主体,指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各企业,也指提供分部信息的各分部。因此,在分部或集团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只有涉及这些分部或企业以外的主体的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才能在符合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在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套期工具及相关套期指定并不涉及集团外的主体,则不能对其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对套期工具的指定
l.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同时,由于引起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因素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企业应当将其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例如,其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
但是,由于期权的内在价值和远期合同的升水通常可以单独计量,为便于提高某些套期策略的有效性,套期保值准则允许企业在对套期工具进行指定时,就期权和远期合同作出例外处理,即: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就内在价值变动将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价格分开,只就即期价格变动将远期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也可以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
(1)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2)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3)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