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5项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处理的计量基础。如,旧准则下的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按照新准则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计量基础发生了变化。
第三,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第四,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如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注意:
(1)成本与市价孰低改成公允价值计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2)预计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3)计提准备的方法,如按单项资产计提、分类计提还是合并计提。由不计提改为计提是会计政策变更,具体计提方法的变更(如由单项计提改为分类计提)是会计估计变更;(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变更(如年数总和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平均年限法改为工作量法)属于会计估计变更;(5)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如先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改为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属于会计政策变更;(6)年限的变更、净残值率的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变更属于典型的会计估计变更
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例如,1993年我国会计改革,会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动,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办法,各行业在执行新制度过程中对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按照该衔接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4.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